开发商逾期交房
两购房者要求退房
本报讯2010至2012年,数十位购房者与开发商三亚(楼盘)泰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德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位于三亚海坡开发区的泰德?白石郡项目的商品房。合同约定,泰德公司需在2012年6月30日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业主,如出现逾期交房,泰德公司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合同不解除。该项目施工中连遭台风侵袭,最终致延期近半年交房。其中两名购房者以此为由,分别诉至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省仲裁委三亚分会,要求终止合同,退还房款。结果,三亚中院驳回了购房者刘贤昭解除合同的诉求,而省仲裁委三亚分会却支持了购房者何雨潇要求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
李美香受台风影响,开发商延期近半年交房位于三亚市海坡开发区的泰德?白石郡房产项目是泰德公司开发的高档产权式酒店。在2010年至2012年间,泰德公司陆续与数十位购房者签订了该项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均是国家建设部及国家行*管理局制的统一范本合同。合同约定,泰德公司须在2012年6月30日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业主,如出现逾期交房超过30天,合同不解除,但泰德公司需按照合同约定付违约金。来自重庆(楼盘)的何雨潇于2011年2月15日支付336.8万元,签约购买了该项目一套面积为53平米的商品房。来自成都的刘贤昭于2010年10月15日以538万元也在该项目中签约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在2011至2012年,该项目施工中接连遭受台风的侵袭,受这些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工期延误了近半年。原定于2012年6月30日前交付的商品房,到当年的12月14日才竣工并依法验收合格。泰德公司先后发出交房通知,但何雨潇及刘贤昭均以逾期不能交房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泰德公司表示,依合同规定,遇到不可抗力干扰,可依法延期交房,即使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他们支付违约金,但不能退房。于是何雨潇诉至省仲裁委三亚分会申请仲裁,刘贤昭诉至三亚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解除与泰德公司的商品房合同,并退还购房款、支付利息及延期交房违约金。三亚中院驳回购房者刘贤昭解除合同诉求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合同是否应予解除的问题。泰德公司认为,合同不应予以解除的重要依据是合同第九款规定。三亚中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明确规定泰德公司逾期交房,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而不能解除。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条款,因此刘贤昭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其基于合同解除提出的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的诉求也应当予以驳回。但泰德公司因台风等不可抗力延期交房却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违约,应依合同支付违约金。仲裁委支持购房者何雨潇解除合同申请省仲裁委三亚分会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法规,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合同第九条关于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约定,只是对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方面作出约定,不能因此就排斥合同另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否则有强买强卖之嫌。如合同一方单方剥夺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权利,则依法属于无效条款。因此裁决合同可以解除,开发商向何雨潇返还购房款及相关利息。目前案件移交海口海事法院予以执行,泰德公司提出异议。昨日,海口海事法院组织双方举行听证会。